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习实训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以下统称材料)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公物私化,保证实践教学、竞赛、创新创业教育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主要是指用于教学、竞赛、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包括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1)实验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各种原材料、燃料、焊锡丝、松香等。
(2)低值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下,可以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器具、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零配件、电烙铁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200元)如:白炽灯泡、电子元器件、投影机灯泡等。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中心制定严格的材料管理流程。各部门对材料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回收要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条 材料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实训部门应根据教学安排按流程制定购置计划并按时上报,待中心领导审批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购置、验收、报账等手续。
第四条 材料的领用应尽可能以坏换新,进出记录清楚。凡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及时收回。丢失、损坏的要酌情赔偿。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回收,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六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处置须报中心综合办,由综合办按照相关程序处理,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心原有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工程实训中心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