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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训中心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5-27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本科教学督导组织,有效发挥教学督导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优化教学工作,为教学质量评估提供依据,保障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中心本科教学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设立“中心教学督导组”,由中心领导和各实训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中心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心本科人才培养中发挥着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对中心本科实训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中心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对本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各环节各领域进行监督指导;检查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与管理等育人工作中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散布传播错误观点思想的言行;检查师生落实中心制度规范、工作部署情况;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及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五条 教学督导按照“以人为本,以督促导,以导为主,重在提高”的工作理念,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督导课堂教学活动。深入本科教学一线,有针对性地开展听课评课看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如发现有违反政治纪律,散布传播错误观点思想的行为应坚决批评制止。

2.召开或参与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座谈会,随访或专访个别师生员工,详细了解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向中心反馈信息并提出建议。

3.参与中心的教学检查活动。通过实地检查与书面档案材料检查等方式,检查教师带教、学生实训、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及时向中心反馈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4.完成中心委派的其他教学督导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在履职时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1.有权进入教学场所进行听课或观摩。

2.有权调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教学文件、资料。

3.有权向老师、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4.有权对中心有关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根据中心工作安排,以教学工作为重点,制订每学期工作计划。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依照工作计划,依规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研讨督导工作,及时向中心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九条 中心全体人员需支持中心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条 凡通过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方式,干扰阻挠教学督导人员依规开展督导工作,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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